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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互联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08年2月19日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按地区、分专业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推进行业的发展,应当成立并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为加强对湖南省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规以及《湖南省互联网协会章程》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联盟、分会等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负责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受本协会秘书处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冠以协会的全称,如:湖南省互联网协会某某工作委员会、联盟或分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可以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者理事长、协会法人的书面授权,协会分支机构可以以本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以自身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事前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督。
各分支机构以协会的名义或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时,应遵循协会的宗旨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各分支机构在其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主任委员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分支机构的工作应定期向协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报告。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自然成为协会的常务理事,分支机构指派一人作为协会秘书处的组成成员。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应由及时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协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相互兼职不应超过两个岗位。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发起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个以上的协会会员单位发起;
(二)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工作范围;
(三)有负责任的挂靠单位;
(四)分支机构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确实便于开展工作、能受到会员单位的欢迎,能为我省互联网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分支机构发起成立的牵头单位联系四家以上的会员单位,共同发起成立分支机构;
(二)由分支机构成立的各发起单位联合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
2.分支机构宗旨、章程和工作计划草案
3.分支机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的初步设想
4.分支机构成立各发起单位简历、联系人方式及签名册
5.分支机构财务制度及活动经费来源的计划说明
(三)协会秘书处收到上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成立条件的,经报协会理事长同意、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协会发出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四)协会秘书处协助发起单位办理社团登记手续;
(五)发起单位成立筹备组,召开成立大会,通过分支机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宣布分支机构正式成立;

(六)成立后的分支机构将成立分支机构的正式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需要另报社团登记部门备案的,由协会秘书处协助分支机构报备。



第四章  分支机构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工作职责和范围,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定期或应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的要求及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秘书长报告工作,重要工作应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提交的重要工作建议,由协会秘书处进行预先讨论,认为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单独设立资金账户,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批准,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筹措。各分支机构不应向其他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但其成员单位自愿向该分支机构提供资助的除外。
独立设立资金账户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协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协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严格用于其业务活动的支出。
没有设立独立资金账户的带有公益性质的分支机构,其活动经费的确有困难时,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在协会经费宽裕的情况下,由秘书处提请理事长核准同意,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取得一定收入的,应向本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缴纳业务活动收入的10%作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单独设立资金账户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财务报告,接受协会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就分支机构相关事宜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应在决定作出的当日或次日通知相关分支机构,并应在决议作出后的七日内,在协会网站或内刊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互联网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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