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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协会的正常活动,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会章程,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独立建账、自收自支的原则。其财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三条 本会按照“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办会自主”的方针,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经费收入,保障协会正常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活动经费收入来源:
1、会费收入: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2、接受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协会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和专项经费。
4、有偿提供服务收入。协会按照章程开展的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服务项目所得的合法收入。
5、开展自主性经营活动的合法收入,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合法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应贯彻互利、互惠、协商、自愿原则。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六条 协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三类,每类开支必须按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
第七条 业务活动成本主要用于调查研究、实地考察、学术交流、业务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展览、人才培训等,差旅费、会务费(含表彰奖励费)、印刷费、评审费、劳务费、交通费、通信费、邮寄费、税费等。
第八条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五险一金以及办公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设备折旧费、修理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任(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需的工作经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现职干部兼任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不得在协会领取固定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第十条 协会从社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按协会关于《社会聘用人员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行业退休人员中聘用的人员工资待遇等由协会秘书处制定标准报协会办公会议审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机关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参照《湖南省公车改革标准》,按不同岗位设置由秘书处提出交协会办公会议审定执行;协会机关工作人员的通信费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交协会办公会议审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议、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由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根据本会实际,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具体承办,会计、出纳要分设;账、钱、物要分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物资的收发和领取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费用审批权限。总额支出在五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总额支出超出五万元的,需经协会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需要增设部分会计科目。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七条 协会收取费用的票据,属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性收费、会费等,按省民政厅、财政厅湘民民发(2001)47号文执行;属于纳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税务部门印刷和监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协会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年终决算后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二十条 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符合法规、制度的支出,必要时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管理机关如实反映;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妥财务移交手续;协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误餐费、津贴费、旅差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制度。定期盘点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提交秘书处审核后经协会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单次购置金额超过3万元的固定资产需经过招标的方式采购(如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资产参照第十四条财务费用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计提折旧。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由协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废或出售:
1、已经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2、因技术进步而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3、严重损毁,该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且无法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4、申请报废或出售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较大,累计维修费用过高,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七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协会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协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收入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财务预算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账、算账、结账,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