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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湖南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Internet Society,缩写:HNI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湖南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以促进湖南省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领导,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和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友谊路3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湖南省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互联网业的有关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勾通,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在全球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年度互联网发展状况白皮书等。
(七)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社团组织等以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
(五)特殊情况下,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者热心互联网事业的个人为会员。具体接纳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或电子邮件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省内外各界支持湖南省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湖南省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现场会议或通信或电子邮件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经理事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如须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须是经选举产生的。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协会办事机构的成本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31日第五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