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互联网协会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湖南省互联网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由湖南省互联网协会承担。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湖南省从事网络安全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湖南省网络安全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团体。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准则;团结全省从事网络安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务,促进我省网络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专委会在湖南省互联网协会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社团活动,并接受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委会办公地点设在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并加强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协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搞好行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研究我省网络安全发展态势,促进我省网络安全专业的健康开发,探讨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本专业发展的活动,加强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引导会员在网络安全领域发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
(五)积极参与国家互联网网络安全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协助政府互联网管理部门规范网络安全业务市场,促进我省网络安全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六)承接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本专业的业务发展和政策调研工作;
(七)承担湖南省互联网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并承认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自愿加入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支持专委会的工作;
(三)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网络安全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机构,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加入专委会的程序是:
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机构,向湖南省互联网协会和专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承担相应义务,按章缴纳湖南省互联网协会会费。
第九条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专委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参加专委会活动;
(三)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条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委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决议,履行符合本条例的义务;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专委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湖南省互联网协会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专委会的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退出专委会的程序是: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专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自收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专委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逾期未交纳湖南省互联网协会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同时退出专委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权利义务变化情况时,须书面告知专委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专委会议定处理结果,并上报湖南省互联网协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专委会条例;
(二)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推荐或罢免专委会会员;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专委会的会员均可申请成为副主任会员,副主任会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4,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委员由各会员推荐本单位1名人员及湖南省互联网协会提名的人员组成,副主任会员推荐的作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湖南省互联网协会提名,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会员共同提名,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担任专委会主任委员职务的,需向湖南省互联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协会组织专委会的改选工作,并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专委会领导班子,改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结果报协会审查,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担任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的个人或副主任会员的单位,需向专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专委会组织改选工作,改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结果报协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调专委会内部工作;
(四)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代表专委会向湖南省互联网协会汇报工作;
(六)决定专委会工作组成员的构成;
(七)全权代表专委会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专委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途
(一)用于开展符合专委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二)专委会的日常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不得向会员另行收取会费,但其会员自愿向专委会提供资助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不得单独设立资金账户。由湖南省互联网协会账户增设“网安专委会”独立科目,专委会资产纳入协会资产统一管理,实行经费收支独立。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湖南省互联网协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的资产,严格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专委会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专委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互联网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互联网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互联网协会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互联网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湖南省互联网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